(2017)黔0201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广军、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威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广军,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威龙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903号原告: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威龙小区3栋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99163673。法定代表人:米仁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系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2100446。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艳,系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114163。被告:陈广军,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族别不详。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威龙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威龙小区。负责人:台建华,职务不详。原告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广军、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威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安得广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