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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胡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办卡时提供的住址及工作单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况国良审判员  王明曦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