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致远货运有限公司与刘振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致远货运有限公司,刘振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920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致远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刘振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致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致远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27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