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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戚朋朋执行决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583刑更4号罪犯戚朋朋,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了(2016)苏0583刑初197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戚朋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交付执行中,昆山市看守所及罪犯戚朋朋提出其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聘请医学专家进行检查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组织诊断审核意见书认定罪犯戚朋朋目前身体状况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经查,罪犯戚朋朋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戚朋朋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