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从才、徐海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从才,徐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5号申请执行人:汪从才,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徐海森,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汪从才与徐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海森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徐海森的工资收入40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