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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柴向胜申请斯仁高娃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向胜,斯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37号申请人:柴向胜,男,蒙古族,汉族,农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斯仁高娃,女,鄂温克族,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人柴向胜与被申请人斯仁高娃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柴向胜的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斯仁高娃在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工资账户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49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