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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与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吕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吕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410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经营者:陶红。被告: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户林。被告:吕远明。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与被告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吕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