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与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吕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吕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410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经营者:陶红。被告: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户林。被告:吕远明。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与被告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吕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百联通讯器材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