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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方云、张仕华、黄胜、韦耀犯抢劫罪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陈惠群,蔡新国,杨方云,张仕华,黄胜,韦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何敏,女,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惠群,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蔡新国,男,汉族,2004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杨方云,男,苗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普定县。被执行人:张仕华,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黄胜,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阳春市。被执行人:韦耀,男,壮族,1997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港市覃塘区。杨方云、张仕华、黄胜、韦耀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2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杨方云应承担赔偿9582.38元的义务,张仕华、黄胜应承担赔偿3832.95元的义务,韦耀应承担赔偿1149.89元的义务,四位被执行人对各自按份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为18398.17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四位被执行人未承担上述金钱赔偿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2017年5月2日移送,于同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方云、张仕华、黄胜、韦耀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8398.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