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509号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计2,376元,由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