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三、张爱霞申请执行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张爱霞,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李三,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张爱霞,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汇东。法定代表人:罗绍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三、张爱霞与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实现其请求的条件尚未成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三、张爱霞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