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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林香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林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79-6。主要负责人:陈江梅,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林衍芝,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崴,该局小榄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香虎,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4日作出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林香虎经营的中山市小榄镇盒子手机配件店(以下简称盒子手机配件店)侵犯“OPPO”、“ViVO”(商标注册:第10535258号、第15180323A号,使用类别第28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购入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池、移动充电电源用于销售。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商标侵权的“OPPO”商标电源适配器18个、充电器26个,“ViVO”商标电源适配器46个、充电器9个、电池3个、移动充电电源5个;3.罚款8000元。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4日向盒子手机配件店送达了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盒子手机配件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1000元罚款,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盒子手机配件店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盒子手机配件店缴纳罚款7000元。另查明:中山市小榄镇盒子手机配件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香虎,该店于2016年8月5日被登记注销。2016年8月8日,中山市小榄镇盒子手机配件店缴纳了罚款1000元,尚欠罚款7000元。本院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工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