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月琴与黄清云、黄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琴,黄清云,黄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531号原告:陈月琴,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清云,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黄传芳,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松溪县。原告陈月琴与被告黄清云、黄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月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月琴与黄清云、黄传芳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陈月琴基于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月琴负担。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成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