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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月琴与黄清云、黄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琴,黄清云,黄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531号原告:陈月琴,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清云,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黄传芳,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松溪县。原告陈月琴与被告黄清云、黄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月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月琴与黄清云、黄传芳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陈月琴基于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月琴负担。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成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