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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玉来、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来,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财保35号申请人:张玉来,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光化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7699200-6。申请人张玉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50万股权予以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明和祥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50万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玉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叶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