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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辛水芬与谢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水芬,谢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94号原告:辛水芬,女,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谢志强,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水芬诉被告谢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水芬与被告谢志强就医疗费如何支付达成和解,原告辛水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水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辛水芬承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普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