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7)鄂069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417号张志军股权转让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王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1017)鄂069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被执行人王根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6民终549号及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根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根国21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