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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7)鄂069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417号张志军股权转让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王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1017)鄂069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被执行人王根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6民终549号及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根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根国21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