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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华与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46号原告:王华,男,1974年2月16日出僧,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区东方红农场。法定代表人:姜国梁,总经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长  吴 昊审 判 员  邓 毅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