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克叶与王春芝、陈谋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叶,王春芝,陈谋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407号原告:李克叶,女,汉族,1978年3月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被告:王春芝,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住光山县。被告:陈谋明,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光山县。原告李克叶诉被告王春芝、陈谋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克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叶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克叶负担。审判员 李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梦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