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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曾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曾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86号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淘弥洞巷6号楼6层1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曾燕,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林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