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曾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曾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86号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淘弥洞巷6号楼6层1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曾燕,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林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