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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权某某诉被告锦州亿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锦州亿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51号原告:权某某,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锦州亿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北湖山庄4-47号。法定代表人:尹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权某某诉被告锦州亿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权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锦州亿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对被告锦州亿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权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 霞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人民陪审员 李健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