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荣辉、黄宝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荣辉,黄宝兰,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荣辉,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宝兰,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号****房。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荣辉、黄宝兰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荣辉、黄宝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汤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