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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易守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守平,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200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1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易守平在万州区白岩路X号X单元X室,盗窃被害人谭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然后又到同单元的3-2室盗窃被害人易某的运动鞋一双。同年11月1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易守平在万州区白岩路一支路X号X室、X室、X室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李某1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易守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系累犯,但已经全额退赃,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易守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守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