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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胡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2号楼2108户。组织机构代码:76029480-6。法定代表人:白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波,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波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人青岛俊新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