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春娥诉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淑芳、张景武、马亮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娥,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许淑芳,张景武,马亮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186号原告:张春娥被告: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淑芳,经理。第三人:许淑芳第三人:张景武第三人:马亮原告张春娥诉被告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淑芳、张景武、马亮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春娥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松代理审判员 杨英大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