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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春娥诉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淑芳、张景武、马亮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娥,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许淑芳,张景武,马亮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186号原告:张春娥被告: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淑芳,经理。第三人:许淑芳第三人:张景武第三人:马亮原告张春娥诉被告齐齐哈尔绿珠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淑芳、张景武、马亮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春娥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松代理审判员  杨英大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