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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传礼、李洪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礼,李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王传礼,住威海市。被执行人李洪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传礼与被执行人李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洪伟向王传礼支付工资4128元,支付王传礼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洪伟的工程款并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洪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