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燕玲与黄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玲,黄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黄燕玲。被执行人黄铁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燕玲与被执行人黄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铁军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合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