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母雪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母雪峰,孙贵梅,母树宽,母丙立,蒋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茂亮,主任。被执行人:母雪峰,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贵梅,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母树宽,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母丙立,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庆香,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母雪峰、孙贵梅、母树宽、母丙立、蒋庆香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查封蒋庆香拥有的鲁P×××××汽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母雪峰、孙贵梅、母树宽、母丙立、蒋庆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3万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