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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执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游振武、林祖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振武,林祖耀,张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3493号被执行人游振武,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祖耀,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张志杰,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游振武、林祖耀、张志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三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振武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执行人林祖耀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张志杰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游振武、林祖耀、张志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