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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浩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浩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2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浩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8层G号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5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浩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9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青岛浩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9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