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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林英与何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林英,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何飞,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飞所有的坐落在孔家庄镇建设路东馨园小区国土局住宅楼丁单元40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