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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会清与陈永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清,陈永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16号原告:陈会清,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陈永明,男,41岁,汉族,住乌海市。原告陈会清诉被告陈永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会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