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傅媛与被告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媛,李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574号原告:傅媛,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捷,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傅媛与被告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傅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媛撤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傅媛负担。审判员 卞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琼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