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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傅媛与被告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媛,李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574号原告:傅媛,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捷,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傅媛与被告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傅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媛撤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傅媛负担。审判员  卞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琼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