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燕琴与施升坤、苏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琴,施升坤,苏平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49号原告:刘燕琴,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施升坤,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苏平源,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刘燕琴与被告施升坤、苏平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苏平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秋芳审 判 员 黄 安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