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邱道方与陈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31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道华,女,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1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金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