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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春风与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风,夏津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67号原告:马春风,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夏津县。法定代理人:孔德建,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夏津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夏津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孙兴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风与被告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津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风撤回对被告夏津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马春风承担。审判员  栾福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博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