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776号原告:朱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王某,现年28岁,驾驶员,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原告朱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4839.1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0时5分,被告王某驾驶×××号小轿车,沿华纪路由砚北煤矿驶往华亭县城途中,行至东峡路口正宁公司门口时,将行人朱某撞倒致伤,分别在华亭煤业集团总医院、华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1天,鉴定为十级伤残。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20161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肇事车辆×××号小轿车的实际保险人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原告朱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7.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雯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