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与梁公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梁公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038号原告: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地址:盐亭县云溪镇先锋村十一社,法定代表人:何继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公平,男。原告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公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亭县宏泰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