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7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卫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卫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缗南二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772077-0。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被执行人李卫如,男,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