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立辉、沈从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立辉,沈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财保10号申请人:彭立辉,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现住芒市。被申请人:沈从云,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生,现住芒市。申请人彭立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从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从云名下车牌号为云M×××××的东风本田CRV一辆,估价人民币1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100000元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立辉请求对被申请人沈从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从云名下车牌号为云M×××××的东风本田CRV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至2019年5月18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彭立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盘玲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