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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汪某、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汪某,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1民初226号原告:何某,男。被告:汪某,男。被告:牟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虹,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汪某、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汪某、被告牟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4月9日,被告汪某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4年6月被告汪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2月底还清所有借款70000元,第二被告做了担保人,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被告汪某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牟某辩称,被告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且原告强行霸占被告房屋居住至今,应当将房屋予以归还。原告何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1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牟某为担保人的事实;2、账户交易明细2张(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的时间;3、结婚证1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汪某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汪某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借款时结婚证已经注销,二被告不是夫妻关系。被告牟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原告应当出示借条原件;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将借款借给了第一被告,并没有将借款交给第二被告;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双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款时婚姻关系不存在,且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汪某、牟某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原告未能提供原件及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5日,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4月9日,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6月,被告汪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年底还清总共借款7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进行确认,被告牟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进行确认。另,被告汪某当庭向原告何某还款10000元,原告何某确认二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汪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且被告汪某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汪某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某在庭审中向原告何某还款10000元,对于被告汪某已经偿还的借款应当予以扣除,故被告汪某应当向原告何某偿还剩余借款60000元。被告牟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何某要求被告牟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60000元;二、被告牟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帧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央宗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