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何永水、孙铁良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水,孙铁良,河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51号申请人:何永水,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巨鹿县。被申请人:孙铁良,男,汉族,河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独立股东,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河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209号。负责人:孙铁良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28839140c。申请人何永水与被申请人孙铁良、河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永水于2017年5月15日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孙铁良、河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何永水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孙铁良、河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翔宇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冠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