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苏水涵、陈国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水涵,陈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苏水涵,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水涵与被执行人陈国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水涵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国兴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国兴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05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5000元及执行费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