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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罗明华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罗明华,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珍宝村孔家坡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06165750。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组织机构代码19052785-7。法定代表人:黄石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明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罗明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7执2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苟涛邦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