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万松与李维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松,李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万松,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维全,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松与被执行人李维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