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龚玉霞与刘默昌、武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霞,刘默昌,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98号申请执行人龚玉霞,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默昌,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武清,女,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龚玉霞与被执行人刘默昌、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祖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72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