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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涛与杨波、郭良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杨波,郭良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728号原告:杨涛(曾用名杨永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波(曾用名杨永波),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郭良魁,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杨涛、杨波与被告郭良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涛、杨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杨波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涛、杨波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