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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申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傲杰、陈白石与被石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傲杰,陈白石,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29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傲杰,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白石,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红,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再审申请人孙傲杰、陈白石因与被申请人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傲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