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文飞、杨义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飞,杨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文飞,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杨义奎,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227号“滁州施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义奎银行存款112819.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