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洪光、董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洪光,董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86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洪光,男,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董春梅,女,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洪光、董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