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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洪光、董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洪光,董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86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洪光,男,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董春梅,女,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洪光、董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