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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谭亮与沈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亮,沈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743号原告:谭亮,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庆,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华,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泳,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谭亮与被告沈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谭亮负担。审 判 长  黎标浩人民陪审员  辛小凤人民陪审员  林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