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谭亮与沈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亮,沈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743号原告:谭亮,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庆,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华,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泳,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谭亮与被告沈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谭亮负担。审 判 长 黎标浩人民陪审员 辛小凤人民陪审员 林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