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寇杰与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778号申请执行人:寇某,男,200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530992-6。法定代表人:李安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块,并查询采取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寇某赔偿321653.24元、诉讼费32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